河南警察学院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豫警院(2018)1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优秀人才和学科团队成长发展,加快培育国家级、省级“一流学科”,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引领带动教学、科研和学院各项工作向“建设区域性、高水平、有特色、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公安本科院校”的目标迈进,结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包括学科带头人的选聘、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科建设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条 学院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目标管理制,按照学科设置,坚持“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聘期为3年,每3年重新考核、聘任一次。院内受聘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学院,聘期内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将解除聘任。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的设置、选聘条件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由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聘任,学科带头人不在同一学科内重复设置,学术骨干一般不得交叉。
第六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力。
(二)热爱科学研究,诚实守信,作风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品德。
(三)掌握国家学科建设政策,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熟悉前言学术动态。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能力和学术权威性,能够凝聚和团结学术骨干开展工作。
(四)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
(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五年来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3.以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院认定的国家级(正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院设置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支持学科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2018年至2020年3年建设期内,院级特色学科10万元/年、院级基础学科5万元/年。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从拟立项建设起按年度划拨,期间的单项追加经费实行“一事一议”、动态管理。
学科带头人享有对学科建设专项运行经费使用的审批权,依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预算,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学院对学科带头人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给予优先资助;对学科带头人在科研方面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予以优先支持,并积极提供条件,支持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要围绕院系整体发展和特色学科群的总体规划,制订好本学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的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科建设运行经费,处理学科建设中的问题,为学院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设依据。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所带领学科团队的建设工作。根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制订人才需求计划,做好团队建设工作,形成学历、职称和学缘结构合理、体现学科发展特色方向的学术团队。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状况,跟踪学术前沿,实现学科特色和优势的双重打造、有机结合,按照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形成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规划本学科的科研工作。制定科研规划,明确科研任务,开展学术交流,推动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积极组织和推进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及报奖、专利申请及转化、横向联合、服务地方等。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要带领本学科团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
第五章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对学科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学科带头人聘期内,本学科要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研究方向,学科结构和组织形态更加合理。学科方向上要有相对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团队。
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与重点学科考核合并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学科建设年度目标及本人应完成的建设任务考核,聘期考核按照学科建设期满学科建设目标及本人应完成的建设任务考核。到学科建设期满考核验收时,院级特色学科、基础学科达到院级特色学科、基础学科验收标准。
考核由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要坚持“院、系两级学科建设规划执行的有效度、学科建设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度和本系部教职工对学科建设成效的满意度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业绩及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院将对该学科全院通报、限期整改;两次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院解除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聘任,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聘期考核任务未完成者,学院除取消下一轮学科带头人申报资格外,追回学科带头人和相关学术带头人聘期所有支持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