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察学院文件
豫警院〔2019〕85号
河南警察学院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对《河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予以修订,已于2019年7月19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9月2日
附 件
河南警察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专业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本系(部)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担任,成员由本系(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应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要求,制订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学位授予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组织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初评工作;
(三)向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学士学位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四)保存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料及其学位申报材料;
(五)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完成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授予初评材料进行复核;
(三)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毕业生学位授予的复核情况;
(四)发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毕业生学位授予的评定结果;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备学士学位授予材料;
(六)处理有关学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的;
(三)因学业成绩达不到要求而留级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它原因受处分未解除的;
(六)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仅因本细则第十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第十条第二、三项中仅限于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在六门次以下者),已取得毕业证书且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上、留级、考试作弊后,学生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突出表现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二)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上、留级、考试作弊后,学生勤奋努力,成绩优异,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三)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上、留级、考试作弊、因其他原因受处分后,学生在校期间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政府奖),限主持人;
(四)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五)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申请和授予,过期不再受理。遗失或损坏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本科毕业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各科学习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初评意见,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授予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当年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可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向相关专业分委员会提出补授申请,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二)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校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前,学位授予适用原《河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豫警院〔2017〕103号),但依据本细则可以授予学位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