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察学院院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豫警院(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院级重点学科管理,推进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择优遴选、重点建设、重点扶持的学科(如近期建设的特色学科、基础学科)。院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夯实基础学科,打造公安特色优势学科,逐步形成层次结构合理、特色优势明显、以重点学科为统领的学科群,重点培育一批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冲击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全面提升学院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实行滚动式发展,在定期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扬优汰劣、动态调整,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院、系部、学科点三级管理,以学科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科研处是学院重点学科主管部门,系部是学科建设的责任部门,学科点是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科研处学科办负责全院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院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系部院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院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学院重点学科经费预算,负责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
(四)聘任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五)制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考核方案,做好院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工作计划、中期检查、年度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验收等工作。
(六)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六条 系部是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与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
(二)按学院要求,对本部门院级重点学科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三)按照学科建设方案,帮助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做好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四)对院级重点学科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负有监督责任。
(五)配合学院做好院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工作计划、中期检查、年度验收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学科点是实现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完成计划。
(二)根据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本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本学科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并负责实施,提交年度经费决算报告,确保投资效益,完成建设目标。
(四)组织以本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五)主持召开本学科建设工作会议,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单位管理执行部门对本院级重点学科的定期自评、考核和检查工作。
(六)建立本学科建设档案。
第三章 建设期任务
第八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总目标是通过建设,使院级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的标准,为冲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争取硕士教育授予权创造条件。
第九条 建设目标及任务:
(一)院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以国内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不断更新学科内涵,突出学院公安院校学科特点和研究优势。
(二)学科团队建设是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院级重点学科要大力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学术带头人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学历、职称水平,经过建设,逐步建设成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业务素质好,作风端正,能够创新开拓,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三)院级重点学科要在基础研究、知识创新和科技开发等方面起引导与示范作用。通过重点建设,要在科研项目、论文、专著、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四)院级重点学科项目实施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高层次、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学科建设国际化进程等方面的目标与预期标志性成果,学术空气活跃。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院级重点学科经费通过学科立项通知下达,列入年度学院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各院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应在学科立项后提出经费预算计划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经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具体实施按照院财务流程办理。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学科梯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试验与材料费,学术交流费等。
第十二条 学院为每一立项重点学科点设立专门账户。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作为专门账户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科研处负责院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的审核。
第十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完成和支持学科建设相关任务的项目工作经费,所有参与或支持本学科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使用该项经费。
第十四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在每年院级重点学科经费下达时需将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向学院汇报,并接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纪检部门共同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用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根据各个院级重点学科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学科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院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第三年进行终期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重点考察院级重点学科当年完成任务情况。各院级重点学科按照科研处学科办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年度总结的书面材料,学院组织考核组对各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排列名次。对年度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学科,将采取减少经费、督促整改等措施。
第十八条 终期考核验收主要考核建设期满后学科完成建设目标的情况和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予以取消资格,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学科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第十九条 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院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学科办负责解释。
河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