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级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高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一次以上校内一等奖学金的二年级学生,获得两次校内奖学金(其中一次必须是一等奖学金)的三年级学生,获得三次校内奖学金(其中一次必须是一等奖学金)的四年级学生;且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六)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将名额分配至各学管系(部)。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院每年在有关款项到账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资格,同时取消其他奖项的评选资格;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豫警院〔2017〕103号)同时废止。

河南警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