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000元、3300元、2600元。
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对在我院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系部公示五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后,报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然后在学院和校园网上公示5日;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院按省资助中心划拨款项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资格,并不得申请其它资助项目,同时取消其他奖项的评选资格。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